申请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区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籍;
3.家庭人均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4.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25万元;
5.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籍;
3.申请人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已在市城区内就业,且就业时间未满5年;
5.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6.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25万元;
7.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
(三)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
2.在市城区范围内稳定就业2年以上,或者在市城区范围内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房产,且2年内无房产转移记录;
5.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