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社保如何补缴?
1.补缴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携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⑴单位申报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须提供补缴对应年度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及工资发放的原始财务凭证等相关原始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等),并填写《苏州市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补缴业务申报表》。
⑵经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检查后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须提供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盖章、监察员签字的《限期改正指令书》及《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2.补缴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应缴未缴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应持能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材工资发放材料,填写《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审核表》,到应缴未缴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能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
1.补缴1995年底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江苏省内或补缴年限不超过3年(不足36个月,下同)的,为应缴未缴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档案认定其应缴未缴年限并出具的《1995年底前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审核表》;待遇领取地不在江苏省内且一次性补缴年限超过3年 (36个月及以上,下同)的,为能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原始法律文书。
2.补缴1996年1月1日后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年限未超过3年的,为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材料,应缴未缴年限超过3年的,为能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原始法律文书 (因故不能提供上述法律文书且其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江苏省内的,可在职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待遇领取年龄的前1年内,凭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办理)。
补缴对象:
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补缴其应保未保期间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