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在定点医疗结构已经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要怎么办呢,持以下材料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桂林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三)病历资料(住院治疗的,提供出院记录,门诊治疗的,提供门诊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验原件;
(四)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按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①申报生育津贴的,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或再生育证,验原件;
②申报流产津贴的,需提供结婚证,验原件;
③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职工,应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
注:与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同时办理可合并提供材料。
计算方式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支付期限×日津贴(职工生育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实际缴费人均缴费基数/30天)。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人员范围
企业女职工及事业单位聘用女职工
温馨提醒
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