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生育金失业金领取条件+标准
桂林生育金领取条件:
(一)结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三)在广西范围内女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且进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四)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或中断医疗保险关系3个月以内(含3个月)足额补缴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中断医疗保险关系3个月以上足额补缴的,30日后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续保当月起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中断或欠缴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桂林生育金领取标准
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天数。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桂林失业金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桂林失业金领取标准
根据桂林市失业保险基金测算及支付能力,将市人社发〔2020〕21号原规定的我市失业补助金标准35元/月.人调整提高为300元/月.人。
所有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均按调整提高后的新标准即300元/月.人发放。市人社发〔2020〕21号文件的其他规定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