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对象
年龄45周岁以下且符合下列三类情形的来镇就业创业人员,可申请落户我市城镇地区: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取得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的技能人才。
符合上述情形的,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二、办理手续
办理落户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落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市和各辖市、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人才引进落户凭证》。
未婚子女随迁的,还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
三、注意事项
1、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2、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取消落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