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生育津贴发放
发放对象
参保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不享受生育津贴,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发放标准
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仍由单位发放,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待遇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
生育津贴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津贴为98天,难产符合剖宫产指征实行剖宫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42天产假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