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实施意见

地方特产2023-02-24 10:41:54未知

宁海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实施意见

  宁海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宁波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新居民”一件事场景应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57号)等文件要求,稳妥、有序推进我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我县流动人口公平、有序、梯度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在宁海县域内居住、工作,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

  二、指标体系

  (一)积分指标和积分规则。积分指标由省级共性指标、市级共性指标和县级个性指标组成,总分值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分值100分,市级共性指标分值150分,县级个性指标分值50分。流动人口的总分值为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市级共性指标积分和县级个性指标积分之和减去扣减指标积分(具体积分分值见附件1)。

  (二)省级共性指标。设“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5个指标项,总分值100分。省级共性指标得分全省通用、跨区互认。

  (三)市级共性指标。设“就业”“住房”“紧缺岗位”“投资纳税”“带动就业”“发明创造”“表彰奖励”“参与公益”“无偿献血”“无偿捐献”10个指标项,总分值150分。设置“违法失信”、“违法犯罪”2个扣分冻结指标。市级共性指标得分全市通用、跨区互认。

  (四)县级个性指标。设“群防群治”“捐赠证明”“参政议政”“流动党员”“退役军人”“表彰奖励”6个指标,总分值50分。个性指标得分仅限于申请人在本县应用。

  三、操作流程

  (一)积分申请

  1.线上申请

  (1)申请人持有效居住证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浙里新市民”应用,查看各项指标赋分规则以及赋分情况;

  (2)根据提交材料自动分发赋分部门审核;

  (3)对需新增的赋分或自动赋分指标需调整赋分,根据指标填写要求完善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审核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4)申请人对分数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2.线下申请

  (1)申请人持赋分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证登记地公安部门量化积分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收取申请材料,通过收件平台登记收件信息;

  (3)根据登记材料自动分发赋分部门审核;

  (4)审核赋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5)申请人对分数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二)积分审批

  1.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提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自动分发到对应审核赋分人员进行审核;

  2.审核赋分人员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用户工作平台”进入“宁波市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

  3.审核赋分人员根据申请人递交材料与指标情况,核查材料是否符合赋分情况;

  4.当材料不符合赋分情况,审核不通过,无法赋分;当材料需要补充证明时,可发起补充材料需求,申请人接收补充材料并递交部门再次审核;当材料符合赋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5.申请人对分数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三)积分查询

  1.线上查询:申请人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浙里新市民”应用自助查询积分。

  2.线下查询:申请人凭有效居住证到居住证登记地公安部门量化积分窗口查询。

  四、职责分工

  1.县政府办公室统筹推进全县流动人口积分申请管理工作,牵头建设、运营和维护本县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同时做好与温州市平阳县积分互认试点工作。县流管中心做好牵头实施、督促落实积分管理等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在全县范围内推进电子居住证的网上受理审核发放签注工作;做好居住证省内互认试点工作;做好流动人口电子居住证申领发放、互认转换等管理服务工作。

  3.县教育局做好义务教育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资源按积分梯度供给制度,并做好每年度积分入学的公示工作。

  4.县人力社保局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就业等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

  5.县住建局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等领域的积分应用和公示工作。

  6.县大数据局负责提供宁波市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所需的数据资源及相关配套资源设施,做好数据资源提供、部门数据共享等工作。

  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体育发展中心、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等其他部门做好所属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

  五、其他要求

  (一)流动人口应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违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主体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流动人口申请人据此获得的积分清零,一并取消因积分取得的相应权益。

  (二)全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有关工作总体仍按照《关于调整宁海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指标体系操作流程的通知》(宁流管办〔2021〕3号)执行,指标体系、运作模式等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省内居住证和积分互认工作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3月23日起施行。

  附件:1.省级、市级共性指标和县级个性指标赋分标准

  2.量化积分申请流程图

  3.量化积分审核业务流程图

  4.量化积分查询流程图

本文标签: 积分  指标  流动人口  共性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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