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劳动者出于本人主观意愿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劳动合同终止的;
2、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4、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领失业保险金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按南宁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南宁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为1810元,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1629元/月进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