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的工作指引
为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补缴范围:
在佛山市登记参保的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未按规定参保的用人单位主动申请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时段的养老保险费,或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整改后办理补缴的,按本工作指引处理。
二、补缴溯及时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溯及时间,可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计算,最早不超过我市贯彻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时间。
三、补缴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当以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对应时段当地缴费比例和基数的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如因缺乏凭据而无法证明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职工的缴费工资则按历年我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工资最低标准核定。
四、利息和滞纳金: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各自承担补缴本金,补缴所需的利息和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利息和滞纳金计算方法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主动补缴办理程序:
(一)相关补缴业务由用人单位所属的主管税务分局(所)受理。用人单位应提供真实、齐全的证明材料。包括:能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决、个人缴税凭证、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工资发放原始会计凭证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对所提供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符合主动申请补缴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应补缴金额,并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有关法律责任、义务和权益。
(三)不符合主动申请补缴条件的,由主管税务分局(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相关事项:
(一)本工作指引不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户主、原用人单位已注销以及职工已死亡的情况。也不适用于政策性补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补缴业务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补缴时段内的基本医保待遇(个人账户待遇除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补缴时段内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本指引由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佛人社〔2018]294号)同时废止。各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反映。今后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遵从新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2019年4月2日,《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的工作指引的通知》(佛人社〔2019〕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