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限,以参保人员生育年度平均月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日计算,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
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如何计算?
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按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休假时间确定:
女职工正常分娩的,158天(分娩后新生儿死亡的98天);
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剖宫产的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15天;
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3天;
单独实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