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相关政策
参保人在企业工作期间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向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供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职工人事档案,补缴时间段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银行流水等)。补缴3年及3年以上的,还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或劳动监察出具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劳动关系确认表,经审定后办理补缴手续。
二、退役士兵待安置期补缴相关政策
对于2018年8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可由安置单位在其参保经办机构进行待安置期补缴。待安置期补缴指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