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补充养老保险
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并行建立标准适度、能兜住底、可承受、可持续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补充养老保险”)。激励多缴多得、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普惠和倾斜相结合、体现子女孝善。
领取条件
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意见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不用缴费,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
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