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东莞市“倍增计划”升级行动方案

地方特产2022-03-29 06:01:32未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精神,进一步发挥我市企业规模和效益倍增计划(以下简称“倍增计划”)在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根据我市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需要和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进一步优化完善“倍增计划”,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发挥我市倍增企业(含市级试点、协同倍增企业,以下简称“倍增企业”)推动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力争到2022年,培育主营收入10亿元(含)以上倍增企业超120家,倍增企业规上工业增加值占全市比重35%以上,工业投资额占全市比重35%以上,技改投资额占全市比重45%以上。进一步发挥倍增企业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示范带动作用。力争到2022年,实现不少于5家名誉倍增企业和20家传统产业倍增企业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带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根本性突破。

  二、工作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在原有成长型企业的基础上,将我市产业链中的龙头企业、重要产业节点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优先纳入“倍增计划”工作范畴,形成涵盖我市主导产业约1500家的倍增企业。

  (二)质量优先原则。根据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办法(具体以相关出台办法为准),参考企业的工业增加值、税收、用地规模、污染排放、研发投入等指标对倍增企业进行评价和排名,将其划分为A(前200名的企业)、B(201-600名的企业)、C(其他企业)三大类别。

  (三)差别扶持原则。对不同类别的倍增企业实施差别化扶持和精准资源配置。原则上,级别越高,可享受的政策面越广、力度越大。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要素支撑,助力增资扩产第一条 重点保障增资扩产用地空间。各镇(街)、园区现有储备土地拟供应为工业用途的,应重点向A、B类倍增企业倾斜,由市倍增办、市自然资源局联合镇(街)、园区,落实产业用地空间保障责任。拟上市且资料已报证监会审批的倍增企业,如总部基地设在东莞,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可报请市政府统筹安排。A、B类倍增企业原地增资扩产,需要提高容积率或新建建筑物,若存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问题,经市政府批准,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优先调整。同时为加快倍增企业项目建设,探索规划、用地审批手续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同步办理,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应先由属地镇(街)、园区拟定,并通过技术审查。(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倍增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园区)

  第二条

  优先试点供应“标准地”。借鉴浙江省等地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成功经验,探索我市在倍增企业增资扩产或建立总部基地的项目中优先试点“标准地”(事先明确规划条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能耗标准、环境标准、产出标准等指导性指标的成熟用地)供应,促进倍增企业项目快速落地。同时,鼓励倍增企业主动做好项目储备,协助倍增企业提前落实包括投资主体、资金、选址红线、耕地占补平衡、用地权属、取得相关部门和村民同意等前置条件,重点配给“标准地”或争取用地指标。

  (责任部门:市倍增办、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各镇街、园区)

  第三条 降低产业用房租用成本。倍增企业因增资扩产或整体搬迁需租用园区(包括转型升级基地、市镇联合招商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新型产业用地M0园区和新改造镇村工业园)工业厂房给予补助,市财政对入驻企业产业用房租金给予每月最高不超过10元/㎡的租金补贴,每家倍增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倍增企业在享受租金补贴期间不得转租。该补贴资助不与市、镇(街)、园区其他产业用房租金补贴项目重复资助。

  (责任部门:市倍增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投资促进局、各镇街、园区)

  第四条 保障增资扩产环保指标。统筹全市项目审批总量来源储备库,对倍增企业增资扩产所需的新增环保排放指标重点保障。对A类倍增企业在环保审批环节上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总量指标来源给予重点支持,对B类倍增企业需求根据项目情况“一事一议”给予保障。鼓励倍增企业开展节能和循环经济等示范项目建设,引领全市企业实现绿色化转型升级。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倍增办)

  第五条 推动软件产业倍增发展。根据软件产业发展特点完善软件企业倍增评价指标,适当增加倍增企业中软件企业的数量,推动软件产业加快发展。建立市、镇(街)、园区三方联合共建机制,分批培育建设3-5个优质的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带动园区内软件企业三年实现营业收入倍增。

  (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园区)

  第六条 加强倍增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招商。探索改革“倍增计划”产业并购母基金,增加产业扶持功能,对产业招商、产业链补强项目落户东莞以及产业园区升级等给予支持。通过市政府“一事一议”机制,参照市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相关政策规定,对招引倍增企业的产业链上下游重点项目给予扶持和奖励。

  (责任部门:市倍增办、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园区)

  (二)提升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第七条 完善对企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倍增企业的“企业服务专员”制度,建立结对挂点机制,对倍增企业发展问题“一跟到底”。发挥“倍增计划”工作会议作用,及时解决倍增企业发展问题、完善“倍增计划”相关政策。升级“企莞家”平台,为企业提供惠企政策便捷查询和精准推送服务,同时逐步打通各部门的专项资金申报通道、实现企业“一站式”申请,打造惠企政策“一站享”服务品牌。

  (责任部门:市倍增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园区)

  第八条 优化全方位全流程诊断。建立“服务超市”,重新梳理服务资源池,对服务机构实行“优胜劣汰”。试行“诊断+服务”模式,鼓励服务机构对倍增企业诊断问题持续跟踪改进。完善扶持政策,以高质量、有效果的诊断服务为导向,对单一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50%、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倍增企业每年总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完善服务包等系列扶持措施,提高服务效率和效益。

  (责任部门:市倍增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 提升企业家素养。优化倍增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提升工作指引,简化审批流程,丰富学习和交流的形式,重点针对企业家精神培育、战略思维培养、管理理念和水平提升组织学习交流活动。组织企业家赴国外交流学习,进一步拓展其国际视野,提升国际竞争适应力。大力宣传倍增企业转型升级事迹和优秀企业家故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十条 丰富“倍增卡”服务内涵。建立信息平台、优化服务流程,提升“倍增卡”使用效率。根据企业家需求,增加精准医疗、商务出行等服务。医疗服务方面,持卡人可获得专业诊疗、健康体检等服务,其诊金、药费等费用可按一定比例享受补贴;出行方面,持卡人可享受交通出行便捷服务。持卡人每人每年享受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责任部门:市倍增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各镇街、园区)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发挥“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机制作用,加强对企服务和扶持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强化倍增企业服务人员队伍保障,充实市级服务专员队伍。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协调行业(商)协会结合自身职能及优势对倍增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强化服务专员培训工作,市级服务专员培训费用参照《东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标准列支。

  (二)推进市镇联动明确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各部门要根据本行动方案所述的扶持措施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支持各镇(街)、园区参照本行动方案,完善自身“倍增计划”政策体系。由市镇两级完善服务专员制度,建立市镇联动服务机制,对倍增企业诉求和项目投资落地工作“一跟到底”。

  (三)完善督查考核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对各单位服务倍增企业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并在全市通报。建立线上线下问题处理跟踪机制,确保倍增企业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完善各部门、各镇(街)、园区“倍增计划”年度量化考评机制,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完善“倍增计划”企业考核机制,强化对倍增企业主要经济运行指标的常规监测、全程管控,将倍增企业指标增长及对应承诺完成情况与其可享受的政策资助挂钩,进一步增强政策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五、责任分工

  市倍增办负责推进本行动方案,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并承担具体日常工作。具体分工为: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倍增计划”的牵头部门,牵头负责本行动方案整体实施,统筹和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后续培育政策、工作目标,并完善有关督查机制;同时,负责民营制造企业的具体对接与服务。

  (二)市商务局、科技局、金融工作局分别负责倍增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上市或已挂牌“新三板”及上市后备企业的具体对接与服务,贯彻落实本行动方案中的各项工作。

  (三)各镇(街)、园区需切实发挥属地管理职能,落实本行动方案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倍增企业服务,推动辖内倍增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其余有关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倍增计划”升级行动方案有关工作,协助解决行动方案中提出的各项政策要素、土地要素、资本要素、人才要素等具体问题。

  (五)市税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统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部门负责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核实倍增企业信息,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协助提供倍增企业相关数据,保障倍增企业科学评价和动态调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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