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享受
1.保障范围:职工大额补助的支付范围与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致,合规医疗费用为政策范围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重特大疾病、门诊特定药品、特殊疾病门诊,下同)医疗费用,不包含起付线以下费用、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含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首先自付部分。
2.待遇标准:参照我市职工医保住院、特殊疾病门诊和重特大疾病保障病种、支付限额和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超出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补充医保基金按比例予以报销,不设起付线,具体为:
a.住院待遇: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0%,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95%,退休(退职)人员支付比例提高 2%。
b.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80%,退休(退职)人员支付比例为85%。
c.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县级医疗机构85%,市级医疗机构75%和省级医疗机构70%;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85%,终末期肾病门诊腹膜透析支付比例为90%,退休(退职)人员支付比例提高2%。
d.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支付比例政策与职工医保一致。
e.职工医保按病种付费等相关配套政策规定适用于职工大额补助。
3.支付限额:补充医保缴费标准为190元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2万元,补充医保缴费标准为240元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