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企业稳岗返还申请条件
(一)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市本级参保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稳岗返还: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指企业上年度全年领取失业金总人数与上年度平均参保缴费人数之比)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大型企业上年度裁员率应低于2.25%;中小微企业上年度企业裁员率应不高于5.5%;30人以下(含)的参保企业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率应低于2.25%。(大型企业名单可参照附件5)
(二)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参保企业,除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两个标准”之一:
1. 承诺依法诚信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申请前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同比下降均超过15%且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5%;
2.承诺依法诚信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申请前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出口额或进口额同比下降均超过15%且企业负债率不高于85%。
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按规定由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三)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企业稳岗返还后,不影响企业当年继续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但企业在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时,需扣除已经返还的金额。
(四)稳岗返还资金只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