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精神,深入实施产业人才支撑工程,鼓励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重点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条件
本细则所称的“产业急需紧缺人才”是指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重点企业(在沈注册且主要税收在沈),按照年度《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引进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职业技能等各类人才。申报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外埠引进或从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向非公有制企业流动;
(二)符合年度《目录》的岗位职责、岗位资格、产业导向的基本设置要求。
二、奖励标准
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根据能力素质、紧缺指数、薪酬水平、贡献程度等条件择优给予30万、15万、9万、6万元四档奖励。
三、奖励程序和产生方式
奖励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按年度集中开展。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年度人才工作部署,适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申报要求等,开展奖励工作。
(二)单位申报
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后进行申报。
(三)区县推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进行审核,综合考量地区重点企业人才需求、产业发展方向等因素,结合年度奖励计划,采取量化评分方式,择优确定本地区15万元、9万元、6万元等三档奖励建议人选;在15万元奖励建议人选中,择优推荐30万元奖励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综合评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择优确定30万元奖励建议人选。
(五)审定公示
奖励建议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级拨付奖励资金。
四、资金拨付
(一)“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周期为3年。奖励周期内,按照1:1:1比例,分年度拨付至人才所在单位。获得奖励人才对奖金拥有自主支配权,所在单位要按照人才意愿,以适当方式及时足额、依法依规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变资金用途。
(二)获得奖励人才在3年奖励周期内离开申报时所在企业的,终止当年奖励。
五、管理机制
(一)“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编制发布年度《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各自行业领域“产业链”特点,按统一标准分别提出各自领域紧缺人才需求。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地区“产业链”特点,按统一标准提出各地区紧缺人才需求,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确定15万、9万、6万元奖励建议人选等。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
(二)奖励资金由财政专项列支,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获得奖励的人才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三)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一)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和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沈人才领〔2021〕1号)规定,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沈阳市紧缺急需人才需求目录编制和奖励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沈人社发〔2018〕2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