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1.转出条件
非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广州市各区(任一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出手续。
2.携带资料
申请转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
办理转出:
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接收函》原件)。
注:申请转出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请先申请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后再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出。
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1.转出条件
广州市统筹地区外就业参保的职工、失业再就业人员,原广州市的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出至新参保地。
2.携带资料
申请转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
办理转出:
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原件。
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
①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如为首次扫描录入证件库或证件库原有证件需更新的,需核对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②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办理不便提供员工身份证件原件的,可填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信息明细》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
办理地址:
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可【点击此处】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