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根据《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租金支付)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有哪些?
有委托逐月提取和补充提取两种方式:
(1)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申请之时起计算,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2)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先支付公租房租赁费用,再一次性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
拓展阅读:保租房供应条件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完成全装修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投入供应:
(一)需要办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项目,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项目(改建类项目除外),应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应取得区政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的通过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