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人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如实填写有关事项并按要求作出承诺和授权。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委托,也可以由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及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 (市、区)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