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及保障类别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需审核申请家庭的住房、户籍、收入等情况。
(二)公租房保障以基本家庭为单位审核,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三)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无私有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面积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
(四)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户籍、收入等情况,公租房保障分四类。
1.具有市中心区城镇户籍,满足住房条件的以下家庭,对应给予公租房保障:
①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户籍满3年,属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给予公租房一类保障;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中心区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5倍的,给予公租房二类保障;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中心区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的,给予公租房三类保障。
离异三年以上或者丧偶人员、满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②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有户籍、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中心区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给予公租房四类保障。
满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地累计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离异或者丧偶人员、满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2.无市中心区城镇户籍,满足住房条件,且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中心区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家庭或人员,给予公租房四类保障:
①新就业大学生:需持有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地累计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持有全日制大学院校毕业证(按第一学历掌握)、毕业未满3年;
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需持有居住证、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地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城镇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条件
1.户籍条件:
家庭成员具有市中心区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3年以上;
2.住房条件:
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 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
3.收入条件:
(1)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公租房一类保障;
(2)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5倍的,给予公租房二类保障;
公租房一类、二类保障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
1.户籍条件:
(1)公租房三类保障家庭成员需具有市中心区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3年以上;
(2)公租房四类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市中心区城镇常住户籍;
2.住房条件:
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
3.收入条件:
(1)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的,给予公租房三类保障;
(2) 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给予公租房四类保障。
公租房三类、四类保障以租赁补贴主,实物配租为辅。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1.户籍条件:
(1)户籍不在本地的新就业大学生:持有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地累计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持有全日制大学院校毕业证(按第一学历掌握),毕业未满3年;
(2)户籍不在本地的外来务工人员:持有居住证,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地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2.住房条件:
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
3.收入条件:
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以上家庭给予公租房四类保障,以租赁补贴主,实物配租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