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龙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对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口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龙港市居民户口。
(二)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龙港市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且一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住房包括以下几类: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批地建房,农村宅基地等住房。原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但已补交市场差价并交易满一年的不计入核定面积);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3、给予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待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未满一年的,原征收房屋面积计入住房面积审核范围;
4、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市资源与建设局备案的期房;
5、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参照市税务局对该非住宅的评税价格(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并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
6、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三)收入和财产条件
1、收入条件。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龙港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龙港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2、车辆条件。购有12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或2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营运车辆产生的收益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和核定范围。
3、工商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不得申请和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条件审核要素包括:工商、车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死亡、婚姻等六类相关信息。
申请对象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
申请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
申请人已婚(含离异、丧偶)或单身未婚已满35周岁的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离异人员的未婚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未注明监护权的以同户口的父(母)为归属,但离异双方仍在一个户口内的,只能申请一次,且以先申请人员为准。
(二)如申请人持有市社会事业局出具的《龙港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总工会出具的《龙港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其证件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其中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独立家庭申请:(1)已成年且单身;(2)未成年且父母双亡;(3)未成年且其父母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