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龙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政策(试行)

地方特产2022-09-24 15:10:48佚名

  龙港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龙港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机制,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和《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温住建发〔2018〕37号)等规定,结合龙港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龙港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

  申请人已婚(含离异、丧偶)或单身未婚已满35周岁的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离异人员的未婚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未注明监护权的以同户口的父(母)为归属,但离异双方仍在一个户口内的,只能申请一次,且以先申请人员为准。

  (二)如申请人持有市社会事业局出具的《龙港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总工会出具的《龙港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其证件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其中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独立家庭申请:(1)已成年且单身;(2)未成年且父母双亡;(3)未成年且其父母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口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龙港市居民户口。

  (二)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龙港市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且一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住房包括以下几类: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批地建房,农村宅基地等住房。原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但已补交市场差价并交易满一年的不计入核定面积);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3、给予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待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未满一年的,原征收房屋面积计入住房面积审核范围;

  4、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市资源与建设局备案的期房;

  5、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参照市税务局对该非住宅的评税价格(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并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

  6、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三)收入和财产条件

  1、收入条件。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龙港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龙港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2、车辆条件。购有12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或2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营运车辆产生的收益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和核定范围。

  3、工商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不得申请和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条件审核要素包括:工商、车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死亡、婚姻等六类相关信息。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瓯E办)、社区等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签署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等查询授权书:

  本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社区出具的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少于15平方米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向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原件一份。

  4、其他审核过程所需材料通过网上系统智能抓取,当网上系统无法抓取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各类特殊保障群体和优先保障类型等其他相关材料,需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一份;

  (2)劳动年龄段零收入对象须提供无劳动能力证明原件一份;

  (3)凡拥有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须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原件一份;

  (4)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或证件原件一份:

  ①市社会事业局出具的《龙港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龙港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申请成员中须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服役部队等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 :《浙江省烈士遗属优待证》、《浙江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待证》、《浙江省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等;

  ③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英雄模范证件;

  ⑤温州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证书;

  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

  ⑦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经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患病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受理

  各社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扫描录入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申请材料提供不齐全的,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补齐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三)联合审核

  1、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完成相关资料汇总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社会事业局发起申请经济状况查询及联合审核要求:

  (1)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反馈的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查询有关申请家庭的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等信息。若对获取的不动产(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存有异议的,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等单位联系核实,相关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审核结果,审核结果报告包括申请家庭不动产(房屋)征收补偿情况。

  (2)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向民政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发起审核(核对)要求,市社会事业局自收到后至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市社会事业局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家庭收入的情况和车辆、工商的核对情况,其中收入由社保或公积金数据按就高原则推算出家庭收入总和,无社保或公积金数据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推算家庭收入,劳动年龄段(是指18周岁到60周岁)零收入对象需出具无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若对获取的收入信息存有异议的,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向市社会事业局联系核实,相关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审核结果,审核结果报告包括收入核定、工商登记、公积金缴纳、社保缴纳等信息。若对获取的车辆信息存有异议的,向公安部门联系核实,公安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审核结果,审核结果报告包括车辆购置价格、转移时间等信息。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社会事业局的审核核对结果汇总,并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在住房保障网站或龙港市政府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对经汇总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在龙港市政府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并说明理由。

  四、实施保障

  申请家庭被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后,通过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形式实施保障。

  (一)实物配租

  1、制定配租方案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应根据房源和对象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配租方案,明确配租标准以及优先配租对象的具体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时间和配租对象等内容。

  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核准的保障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实行租赁补贴保障。实行实物配租的,核准的保障面积按家庭计算不低于45平方米。

  2、实物配租顺序

  (1)实物配租按低保等优先配租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其他保障家庭分3个类型,并依此顺序实施实物配租保障。

  持有《龙港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保障家庭视同低保边缘家庭实施保障。

  (2)同类型家庭中,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依申请优先安排。

  (3)同类型的保障家庭按保障获准时间确定保障顺序。

  (4)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户数多于可供保障的房源数量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对象。未摇中的家庭实行租赁补贴进行轮候保障。具体摇号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3、摸文定位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房源面积和家庭人口数量情况,参加“人房配对”摸文定位,确定具体房号并进行现场公证。

  4、签订租赁合同

  已确定房号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携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公共租赁住房运维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逾期不签订的或签订满3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视同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但保留租赁补贴保障资格。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应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无息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租赁合同应包含下列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坐落、用途、面积、结构、装修、室内设施和设备情况,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履约保证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

  (7)房屋腾退及验收;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9)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5、办理入住手续

  签订租赁合同后,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携公共租赁住房运维单位出具的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

  6、租金收取

  对承租政府投资建设并运维管理的公租房保障家庭采取租金减免方式进行保障,在市经济发展局核定公租房租金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减免,分3个档次实施:

  第一档:我市低保、特困人员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按核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核准的保障面积内部分减免100%;

  第二档:低保边缘的保障家庭按核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核准的保障面积内部分减免70%;

  第三档:其他保障家庭按核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核准的保障面积内部分减免50%。

  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家庭承租期间若遇租金标准政策性调整,须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并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7、续租管理

  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 3 个月向公共租赁住房运维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续租合同期不超过5年。

  (二)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对象为未获得实物配租或自主选择租赁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1、租赁市场房源

  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其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中小套型住房,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房屋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保障家庭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市资源与建设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逾期3个月不签订协议的视同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3、租赁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按核准的保障面积乘以公布的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少于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以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金予以补贴。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补贴比例。由市资源与建设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面积在120平方米左右、简单装修(不包含家电、家具)的普通成套住宅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研究形成补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以租赁补贴落实保障的,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计算不低于45平方米。

  计算公式如下:

  (1)低保家庭、特困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具体年度补贴标准;

  (2)低保边缘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具体年度补贴标准×80%;

  (3)其他保障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具体年度补贴标准×60%。

  4、租赁补贴发放

  申请家庭从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当月开始计算租赁补贴,并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根据补贴协议约定按半年度或年度向其发放租赁补贴

  五、后续管理

  (一)年审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保障家庭在《租赁补贴协议》载明的年审时间内,主动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报年审;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载明的年审时间内,主动向公共租赁住房运维单位申报年审,年审申报流程和时限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若超过载明年审时间6个月未申报年审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2、如保障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提交相关材料。未能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须在30天内补齐相关材料,逾期终止保障资格。

  3、保障家庭补交年审资料后,经年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载明的年审时间届满次月起,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停止发放补贴,并终止保障资格,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启动腾退程序。

  (二)变更管理

  1、保障期内由于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家庭,在30天内如实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变更保障,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向公共租赁住房运维单位申请变更保障。

  2、实物配租承租人原则性不予变更,但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离异的,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租赁期间,除结婚、新出生等自然增加者外,不得增加为共同居住人员。

  3、实物配租家庭持有一本或以上的低保或低保边缘保障证,各类保障证中的保障成员与实际配租人员一致的,以收入标准核定最高的保障证为其家庭保障类型,予以变更;不一致的,且保障证不能真实有效反映该配租家庭保障类型,必须重新核查该实物配租家庭的经济收入状况。

  (三)互换管理

  1、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因下列原因,且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双方承诺在自愿平等、自由选择、互不经济补偿的原则下,可申请调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1)房源面积相当或定位摇号时属同一档的。

  (2)因结婚、生育等原因导致保障家庭人口增加,按照配租原则可以调整配租房源户型的。

  (3)因家庭成员死亡、离异等原因导致保障家庭人口减少,按照配租原则可以调整配租房源户型的。

  保障家庭人口虽有增减,但按配租原则,当前承租房源居室数已无改善可能性的,不属于可申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形。

  2、若保障房源在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因下列原因,且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调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1)因租金承受能力原因,保障家庭可在符合配租原则的前提下申请将房源从较高租金房源调整至较低租金房源。

  (2)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家庭及一类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可申请调整至一楼符合配租原则的配租房源。

  (3)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必要调整配租房源户型的。

  3、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基本流程:

  (1)申请。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龙港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至公共租赁住房运维单位受理窗口。

  (2)受理。公共租赁住房运维单位受理窗口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单。

  (3)审核。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根据提交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4)配租。申请家庭应在入住新房前办妥原房腾退手续,涉及水电、煤气、宽带等费用自行结算,租金自新的租赁合同签订次月起变更,租赁期限仍按原租赁合同确定。

  (5)登记。公共租赁住房运维单位收回原租赁合同,分别与申请人签订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及时录入浙江省住房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备案。

  4、申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保障家庭,除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常规申请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按如下规定向公共租赁住房运维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因结婚导致保障家庭人口增加的,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2)因生育导致保障家庭人口增加的,提供新生儿出生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3)因家庭成员死亡导致保障家庭人口减少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应家庭成员死亡证明原件;

  (4)因离异原因导致保障家庭人口减少的:协议离婚的,提供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法院调解离婚的,提供法院调解书及送达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文书及生效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5)因租金承受能力原因申请调整的,提供租金承受能力有限的具结书;

  (6)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调整的,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提交材料。

  5、一户保障家庭只允许换房一次。

  6、因调换房后一方退房,另一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对其所承租的房源进行调整。

  7、任何一方参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员组织的换房活动的,市资源与建设局将对参与人员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并对已调换的房源进行调整。

  (四)退出管理

  1、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变更申请或超过年审期限6个月仍未参加年审的,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分情况缴纳租金。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停发补贴。

  2、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保障家庭,公共租赁住房运维单位应做好实物配租保障家庭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和取消其保障资格工作;若属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则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其保障资格。

  3、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的承租人应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搬迁期内租金按原标准缴纳。

  4、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租金应当按指定评估机构出具的租金价格缴纳;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运维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五)使用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家庭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家庭(或个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改变房屋结构、设备设施和使用用途;造成房屋内部设备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3、承租家庭(或个人)应合理使用并保护好房屋及固定装置和设备,在承租期限内因人为损坏的,应按规定修复并自行承担费用或按评估价赔偿。

  (六)监督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运维单位应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住房安全情况检查等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租后服务体系和服务承诺制度,及时解决承租人提出的有关房屋及设施维修问题。

  2、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和租住状况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无条件配合。对发现有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处理。承租家庭保障期间购买、获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先退出所承租的住房,才予以产权登记。

  3、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范,将中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年审、合同、修缮记录等材料,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住房保障家庭档案。公共租赁住房运维单位对住房保障房源实行“一套一档”管理。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4、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系统,如涉嫌违纪的,报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如涉嫌违法犯罪的,函告司法机关查处;对以欺骗等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者,责令限期腾退承租房源或退还补贴款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系统,自腾退房源或退还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加强和完善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实现数据共享共联共用,提高审核效率。龙港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纳入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实施,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录入系统,满足管理、查询、统计分析的需要,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六、附则

  (一)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龙港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运维管理。

  (二)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家政服务人员等公共服务行业住房困难群体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四)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22日起施行,其中相关任务、配租、补贴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2020年12月24日

政策来源>>>龙港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 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本文标签: ,住房  ,家庭  ,港市  ,建设局  ,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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