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2、职工住房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累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
4、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解决家庭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事由实际发生的金额。具体提取额度如下:
(1)重大疾病提取的:以医保本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结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为准。
(2)租赁商品房的:市管理部每人每年提取8000元,旗县管理部4000元
(3)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