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呼和浩特离婚登记办理条件及材料

地方特产2022-03-31 18:12:15未知

  办理条件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1.一方户口所在地;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材料

  1、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的原件,集体户应当提交户口卡本人页原件及首页复印盖章件,居民身份证如过期或丢失可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办理;现役军人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出具“证明”时,根据军人无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情况,在证明右上角分别标注“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或“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并在标注处加盖印章);

  2、本人的结婚证。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共同协商的离婚协议书,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协议书打印一式三份);

  4、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5、以上提供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无改动,且公章或其他印章清晰;不一致或不清晰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或履行证件换领手续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本文标签: ,当事人  ,居民身份证  ,结婚证  ,婚姻登记  ,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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