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户条件
子女在本市落户满三年,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独生子女的父母不受年龄的限制)可申请投靠子女落户;
二、办理材料
父亲或母亲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一方为现役军人,配偶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现役军人的父母可以申报投靠落户,还需提供:子女的军官证、子女的结婚证;
继父母投靠的还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
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材料齐全的当场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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