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镇江加强财政税收支持具体措施

社会热点2022-10-17 07:25:03未知

  1、适当延期缴纳税款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以及因疫情影响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减免企业税费负担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用于防控疫情的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镇江海关)

  3.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发挥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完善小微企业周转贷制度,增加小微企业周转贷资金池规模,加大困难企业纾困力度。对我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技术改造项目,财政部门按项目设备投入给予不超过10%、最高500万元的补助。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对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行业企业的研发项目,予以优先推荐或立项资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4.加快专项资金兑付强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提前部署本年度各专项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简化审批流程,推动专项资金早拨付、早见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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