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计量方式
①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随同自来水费,根据水表计量按用水量计征收费。
②使用自备井及原水的排水户依法应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向水利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在取水口安装经计量管理部门检定的水表,按水表计量计征;未安装计量水表的,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指取水设施每天24小时满负荷运转的取水能力)确定每月收费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属居民自备井未安装计量水表的,按常住人口200L/日•人用水量计征。
③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单位,污水处理费按实际排水量计征。
减免条件
①不在城市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 或配套管网未覆盖的排水户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且符合所在区域排水系统排污口受纳水域功 能要求,排放海洋、江河、湖泊、河涌,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但应依法缴纳其他费用。
②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