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条件
①不在城市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 或配套管网未覆盖的排水户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且符合所在区域排水系统排污口受纳水域功 能要求,排放海洋、江河、湖泊、河涌,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但应依法缴纳其他费用。
②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
污水处理费的收支管理
①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代征单位应在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 内将上个月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至市财政专户。
②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5%计取。
③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每年 度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如达到应收污水处理费的60%(青阳、梅岭、西园、罗山、灵源、新塘、陈埭、池店等镇街应达到70%),则按规定予以返还,并专款专用。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范围
①镇(街道)、村(社 区)污水管网的建设、维护管理费用;
②全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
③污泥处置费用;
④污水处理费代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