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广场舞禁跳时间:
夏季每日晚上9时至次日6时、冬季每日晚上9时至次日7时;
处罚规定: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告原文:《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禁止说明:
第十七条 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冬季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
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七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处罚说明:
第三十五条 下列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