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的时候,应该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法律知识2023-03-30 18:06:48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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