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份刑事判决书引发热议。四川某县六旬男子郭某利用教养关系,对一名十二岁以下幼女实施七次奸淫行为,共获刑七年十个月。这一判决表明,审判方认为,郭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是一种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少女,奸淫七次,教养关系,自首,一系列的关键词刺痛了大众的神经。一如既往,自首情节与量刑成为讨论的焦点。
社会舆论争论不休,专家意见不一。一些律师认为,与以往的判决相比,上述法院的判决似乎是合理的。还有律师表示,本案量刑畸轻,“似未认定'情节严重'。
运用教养关系多次奸淫
根据法庭判决(2021)川1525刑初8号,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熟人犯罪,犯罪地点多位于双方家中。
经过法庭调查,2020年8月至10月5日,被告人郭某在何某家中卧室和洗澡间,起居室内对其实施奸淫七次。2010年10月14日,被害人何某在父母陪同下到成都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经初步诊断为外阴溃疡,疱疹,医生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当日,被告人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十月十九日,何某经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幼女型外阴阴道炎。
法庭还查明,何某的家人赔偿了何某的家属二万四千元。法庭认定,郭某利用管教关系,多次对十二岁以下女童实施奸淫,应予重罚。在到案后,郭某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他的家人赔偿了受害人的部分损失,并给予了适当的从轻处罚。
以上法庭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
量刑争议:畸轻还是相对合理?
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高度引起社会重视。
到2020年12月,最高院常务副院长贺荣曾表示,对各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严惩;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一般不适用缓刑,一般不假释;依法从严掌握认罪认罚从宽和依法减刑;对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未成年人,要坚决依法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形成不敢侵害未成年人的法治氛围。
该案件的量刑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中国新闻周刊》在中国裁判网检索了部分类似判例,其中有不同判决。
2015年5月至6月,在江苏徐州市的一位村民刘某家中,被告人陈某明多次触碰刘某的女儿(当时她还不满14岁)。在认罪认罚后,陈某明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江西某县的樊某于2018年12月至次年2月多次奸淫14岁以下的孙侄女,后得到被害人及其父母的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到2020年4月,广东清远男子陈某多次奸淫14岁以下的继女,被判10年徒刑。
2020年4-5月,广西桂平市男子李某满以谈恋爱为名,对14岁以下的女子刘某进行七次奸淫,并致其怀孕。随后,李某满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55000元,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
网民争论不休,律师们意见不一。依照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对14岁以下的幼女进行奸淫,应当以强奸论处,从重处罚。其中,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介绍,该法律对不满14岁幼女的性犯罪行为采取的定罪情节是“接触说”,即只要双方存在性器官接触,就构成强奸罪。
根据范辰的观点,法院的判决结果相对合理。「先要考虑到后果的严重性,包括有外阴疱疹、溃疡等,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范辰认为,本案还有其他几个从轻情节,首先是自首,「虽然已立案,但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他就自首了,并如实供述案情,在刑法上可认定为自首」;此外,被告人向受害方赔偿,也应取得对方的谅解。
和前段时间民警强奸妇女被判四年徒刑的案例相比,这样的判决应该是可以接受的。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认为,本案量刑畸轻,“被告人在三个月内奸淫幼女达七次以上,属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应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予以处罚。该案似未认定‘情节恶劣’,仅适用第一类法定刑中相对重刑的规定。
对于自首犯,刘昌松表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性侵犯犯罪的隐蔽性很强,决定了自首在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和证明犯罪时的‘贡献’要大一些。但是,以上情形都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如果综合全案情节特别严重,则不能从轻、减轻处罚,比如“百香果少女”案中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但最终没有从轻、减轻处罚。
据刘昌松介绍,从轻处罚不能低于法定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基准刑可减少40%。就他看来,本案中,被告人强奸幼女的行为属于法定从重情节,又有利用教养关系强奸和二个月内多次强奸的情形,综合来看,适用“从轻”比较合适,适用“减轻”不合适,从轻的幅度不应该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