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分局、财政局,市社保局:
为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制度,优化门诊异地就医经办服务,减轻参保人“跑腿垫资”负担,现将《广东省医保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试点意见:
一、试点范围:本市已办妥常住异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试点范围。
(一)省内常住异地备案的参保人,在备案地已开通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全省统一的52个门诊特定病种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附件2)。
(二)跨省常住异地备案的参保人,在备案地已开通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特定病种的基本医疗费用(附件3)。
二、参保人在备案地已开通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符合规定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按参保人在本地就医的支付标准执行。
参保人异地门诊直接结算前垫付的符合规定的特定病种医疗费用以及未纳入试点范围的病种及相关治疗费用可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