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自2015年3月1日起,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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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通告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要求,我市自2015年3月1日起,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已建成未分配入住和在建的廉租住房,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腾退的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行并轨运行。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按原廉租住房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二、实行并轨运行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我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标准执行;已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实行并轨运行后,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租金核减,核减额度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执行;承租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承租户因家庭状况发生变化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保障住房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三、已建成未分配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优先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四、各县(市)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供应状况、建设运营成本等因素,完善租金定价机制,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并适时进行调整。
五、各县(市)要及时调整准入条件,降低保障门槛,合理扩大保障覆盖面,直至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六、各县(市)区要及时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手续,积极做好配套基础设施中央补助资金的争取工作。
七、并轨运行后,各县(市)区要及时调整系统报表 ,真实反映保障状况。
(发布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