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入户口需要什么资料 茂名市区入户口所需资料

时间:2024-08-21人气:作者:佚名

茂名入户口需要什么资料 茂名市区入户口所需资料

  一、户口登记

  入户登记

  1.出生登记

  未满6周岁随父或母落户

  (1)办理条件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

  (2)需审核材料

  ①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②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

  ④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港澳台居民可以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外国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

  其他情形:

  ①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并签署同意声明书,新生婴儿可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

  ②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③《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④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籍人员,民族成份登记应随中国公民一方登记。

  ⑤母亲是军人的,可在母亲驻地登记入户;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在父母一方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在父母一方驻地个人合法房产单独立家庭户。通过上述3种情形之一办理出生登记,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新生儿入户异地办

  “跨省通办”

  (1)办理条件

  在国(境)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为境内人士、同民族,婚内生育,父或母为户主,随父或随母在家庭户内申报出生,姓氏随父或随母,不满一周岁的新生儿。

  申请人在新生儿出生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办理。

  (2)需审核材料

  ①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②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

  ④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其他情形:

  居住地与出生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实际居住登记证明。(可使用“粤居码”或电子居住证)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省内通办”

  (1)办理条件

  在国(境)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不满一周岁的新生儿。申请人在新生儿出生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办理。

  (2)需审核材料

  ①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②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

  ④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其他情形:

  居住地与出生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实际居住登记证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立户分户

  1.设立集体户

  (1)办理条件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

  (2)需审核材料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设立集体户:

  ①单位设立集体户申请书。

  ②市、区政府相关文件。

  ③户主、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公章复印件)。

  企业(含民营企业)成立集体户:

  ①设立集体户申请书。

  ②厂房、办公楼、生活区产权证件或租赁合同。

  ③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公章复印件)。

  ④达到相关条件的佐证材料。

  ⑤户主、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2.家庭分户

  (1)办理条件

  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姻状况已变化、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分割等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分户登记。

  (2)需审核材料

  ①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②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③关于分户的书面申请报告。

  其他情形

  ①因婚姻分户的,提供结婚证(离婚证)。

  ②因独立居住分户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件。

  ③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分割的法定登记证件。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①原址分户,需要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同意。

  ②确定户主,制发居民户口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2.户口恢复

  2.1退出现役(转业、退伍)恢复户口

  2.1.1安置

  2.1.1.1转业

  (1)办理条件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本人可以申请入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证明材料。

  ③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部队或单位盖章确认)。

  其他情形:

  ①新立户地址为自有房产的,核验房产证件。

  ②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③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④入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①民警应核查人口信息数据,经核查原户籍地未注销户口的,需回当地注销户口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才能办理入户。

  ②提交的材料中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先回原部队按规定办理出生日期认定及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申请入户。

  2.1.1.2退伍

  (1)办理条件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退役士兵,其本人可以申请入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证明材料。

  ③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部队或单位盖章确认)。

  其他情形:

  ①新立户地址为自有房产的,核验房产证件。

  ②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③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④入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①民警应核查人口信息数据,经核查原户籍地未注销户口的,需回当地注销户口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才能办理入户。

  ②提交的材料中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先回原部队按规定办理出生日期认定及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申请入户。

  2.1.1.3离退休

  (1)办理条件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离退休军人,其本人可以申请入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证明材料。

  ③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部队或单位盖章确认)。

  其他情形:

  ①新立户地址为自有房产的,核验房产证件。

  ②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③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④入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①民警应核查人口信息数据,经核查原户籍地未注销户口的,需回当地注销户口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才能办理入户。

  ②提交的材料中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先回原部队按规定办理出生日期认定及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申请入户。

  2.1.2退伍回原籍

  (1)办理条件

  服役期满退役士兵(未安置的),其本人可以申请回原籍恢复户口。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③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部队或单位盖章确认)。

  ④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原户籍地址因拆迁等原因无法办理落户,可以依次选择入本人合法房产,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原址所属公共集体户落户。新立户地址为自有房产的,核验房产证件;入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2.2回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2.2.1持迁移证未落户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

  从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因故未到迁入地落户,又返回原迁出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③原户口迁移证(遗失户口迁移证的,现场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④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原户籍地址因拆迁等原因无法办理落户,可以依次选择入本人合法房产,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原址所属公共集体户落户。新立户地址为自有房产的,核验房产证件;入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2.2.2弄虚作假迁移户口被迁入地注销后回原迁出地恢复

  (1)办理条件

  申请人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后,回原户口迁出地恢复户口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查处地公安机关书面情况通报。

  ③原户口迁移证件的复印件(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

  ④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⑤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其他情形:

  原户籍地址因拆迁等原因无法办理落户,可以依次选择入本人合法房产,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原址所属公共集体户落户。新立户地址为自有房产的,核验房产证件;入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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