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1人气:作者:佚名
一、户口登记
入户登记
1.出生登记
未满6周岁随父或母落户
(1)办理条件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
(2)需审核材料
①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②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
④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港澳台居民可以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外国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
其他情形:
①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并签署同意声明书,新生婴儿可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
②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③《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④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籍人员,民族成份登记应随中国公民一方登记。
⑤母亲是军人的,可在母亲驻地登记入户;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在父母一方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在父母一方驻地个人合法房产单独立家庭户。通过上述3种情形之一办理出生登记,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新生儿入户异地办
“跨省通办”
(1)办理条件
在国(境)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为境内人士、同民族,婚内生育,父或母为户主,随父或随母在家庭户内申报出生,姓氏随父或随母,不满一周岁的新生儿。
申请人在新生儿出生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办理。
(2)需审核材料
①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②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
④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其他情形:
居住地与出生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实际居住登记证明。(可使用“粤居码”或电子居住证)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省内通办”
(1)办理条件
在国(境)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不满一周岁的新生儿。申请人在新生儿出生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办理。
(2)需审核材料
①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②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
④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其他情形:
居住地与出生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实际居住登记证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立户分户
1.设立集体户
(1)办理条件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
(2)需审核材料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设立集体户:
①单位设立集体户申请书。
②市、区政府相关文件。
③户主、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公章复印件)。
企业(含民营企业)成立集体户:
①设立集体户申请书。
②厂房、办公楼、生活区产权证件或租赁合同。
③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公章复印件)。
④达到相关条件的佐证材料。
⑤户主、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2.家庭分户
(1)办理条件
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姻状况已变化、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分割等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分户登记。
(2)需审核材料
①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②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③关于分户的书面申请报告。
其他情形
①因婚姻分户的,提供结婚证(离婚证)。
②因独立居住分户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件。
③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分割的法定登记证件。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①原址分户,需要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同意。
②确定户主,制发居民户口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2.户口恢复
2.1退出现役(转业、退伍)恢复户口
2.1.1安置
2.1.1.1转业
(1)办理条件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本人可以申请入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证明材料。
③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部队或单位盖章确认)。
其他情形:
①新立户地址为自有房产的,核验房产证件。
②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③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④入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①民警应核查人口信息数据,经核查原户籍地未注销户口的,需回当地注销户口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才能办理入户。
②提交的材料中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先回原部队按规定办理出生日期认定及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申请入户。
2.1.1.2退伍
(1)办理条件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退役士兵,其本人可以申请入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证明材料。
③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部队或单位盖章确认)。
其他情形:
①新立户地址为自有房产的,核验房产证件。
②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③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④入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①民警应核查人口信息数据,经核查原户籍地未注销户口的,需回当地注销户口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才能办理入户。
②提交的材料中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先回原部队按规定办理出生日期认定及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申请入户。
2.1.1.3离退休
(1)办理条件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离退休军人,其本人可以申请入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证明材料。
③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部队或单位盖章确认)。
其他情形:
①新立户地址为自有房产的,核验房产证件。
②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③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④入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①民警应核查人口信息数据,经核查原户籍地未注销户口的,需回当地注销户口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才能办理入户。
②提交的材料中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先回原部队按规定办理出生日期认定及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申请入户。
2.1.2退伍回原籍
(1)办理条件
服役期满退役士兵(未安置的),其本人可以申请回原籍恢复户口。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③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部队或单位盖章确认)。
④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原户籍地址因拆迁等原因无法办理落户,可以依次选择入本人合法房产,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原址所属公共集体户落户。新立户地址为自有房产的,核验房产证件;入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2.2回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2.2.1持迁移证未落户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
从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因故未到迁入地落户,又返回原迁出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③原户口迁移证(遗失户口迁移证的,现场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④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原户籍地址因拆迁等原因无法办理落户,可以依次选择入本人合法房产,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原址所属公共集体户落户。新立户地址为自有房产的,核验房产证件;入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2.2.2弄虚作假迁移户口被迁入地注销后回原迁出地恢复
(1)办理条件
申请人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后,回原户口迁出地恢复户口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查处地公安机关书面情况通报。
③原户口迁移证件的复印件(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
④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⑤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其他情形:
原户籍地址因拆迁等原因无法办理落户,可以依次选择入本人合法房产,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原址所属公共集体户落户。新立户地址为自有房产的,核验房产证件;入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居民身份证已实现全国通办,全市公安机关任一户政窗口均可办理,建议广大群众合理规划,就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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