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郑州青年人才购房补贴政策(持续更新)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青年创新创业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郑办〔2022〕1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发放及非郑户籍人才购房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20〕24号)有关要求,推动青年人才在郑安居政策有效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专科(不含中专)毕业生,在我市首次购买住房。
二、补贴标准
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10万元,硕士每人5万元,本科毕业生(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每人2万元,专科毕业生每人1万元。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专科毕业生年龄须在35周岁(含)以下,博士研究生不设年龄限制;
2.郑州户籍,在郑州市域范围内就业创业,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一个月;
3.取得毕业证书时间须在2022年4月14日(含)之后,并在学信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或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之一的认证平台完成认证;
4.申请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其配偶。
(二)用于申请补贴的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所购房屋用途须是住宅,包括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公寓,不包括商业、办公等;
2.住房获取途径须是市场购买,包括购买法拍房,不包括继承、受赠、析产、直系亲属过户、拆迁安置、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等;
3.所购房屋是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办理完成合同网签备案,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所购房屋是存量住房(法拍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4.申请补贴的住房须是申请人或其配偶在年满18周岁后首次在郑州市通过市场化途径购买的住房,且购买时间在2017年1月1日(含)之后。
四、申报材料
1.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认定的证明;
4.户口簿;
5.婚姻状况证明或单身承诺书;
6.契税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
7.社保卡。
五、办理程序
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由市住房保障局及各县(市)、上街区、郑州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住房保障部门常年受理。
(一)受理
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提交到住房保障部门人才窗口或通过郑州市政务服务网、郑好办APP申请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在市内五区(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购房的,由郑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在其他区域购房的,由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受理。
(二)核准
各受理单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对其是否满足申领条件进行核验,核准后出具《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核准确认单》。
(三)资金拨付
采用预拨+清算的形式,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预拨付补贴资金,各受理单位依据《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核准确认单》将购房补贴资金全额拨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市住房保障局每月向市财政局提供补贴发放情况,年终统一进行清算。
六、有关事项
1.申请购房补贴时,申请人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对经证实属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并依法将不诚信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2.补贴发放后,购房合同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如果确需撤销或变更的,须先行退回购房补贴,再办理撤销或变更手续;
3.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双方可按照各自应享受的补贴标准申领购房补贴;
4.所购房屋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得上市转让;
5.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只能申领1次,且不能与其他安居保障政策同时享受;
6.各受理单位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对能够线上核验的申报材料进行精简,及时开通线上受理审核通道,逐步实现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业务“网上办”;
7. 2022年4月14日之前毕业的青年人才,仍按《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发放及非郑户籍人才购房实施办法》(郑政办〔2020〕24号)执行,2022年4月14日(含)之后毕业的青年人才按本细则执行。
《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发放及非郑户籍人才购房实施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发放及非郑户籍人才购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发放及
非郑户籍人才购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智汇郑州”人才工程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郑发〔2017〕23号)精神,为落实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和非郑户籍人才购房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
(一)适用对象
新引进落户、我市户籍未迁出户口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5岁以下的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在我市首次购买住房。
(二)补贴标准
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10万元,硕士每人5万元,本科毕业生每人2万元。
(三)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
1.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年龄应在35岁以下,博士研究生不设年龄限制。
2.教育部等部委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及世界大学排名前500位院校(以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每年公布的名单及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 Symonds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名为准)的本科毕业生(不含上述高校中招生分数低于本校统一录取分数线的其他校区,或分校、网络学院、独立学院以及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毕业生)。
3.2017年1月1日之后毕业,并在毕业3年内落户我市。
4.在我市首次购买住房,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月1日(含)之后且合同已完成备案,并按规定纳税,取得完税凭证。
(四)办理程序
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由市住房保障局及各县(市)、上街区、郑州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住房保障部门常年受理,即时拨付。具体流程如下:
1.受理。申请人将《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和身份证提交到住房保障部门人才窗口申请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在市内五区(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购房的,由郑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在其他区域购房的,由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受理。
2.核准。各受理单位通过公安、市场监管、住房保障、民政、税务、学信网、人社系统查验申请人以下相关信息:查询用于申请补贴的住房是否首次购买,并核验合同备案情况;查询住房契税完税情况;查验申请人是否为全日制“双一流”本科或全日制硕士、博士学历;查询是否在郑州市青年人才储备计划生活补贴名单之中。核准后系统生成《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核准确认单》。
3.资金拨付。采用年初预拨付+年底清算的形式,由市住房保障局一次性提出全年补贴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预拨付全年补贴资金,各受理单位依据《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核准确认单》将购房补贴资金全额拨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市住房保障局每月向市财政局提供上月补贴发放情况,年终统一进行清算。
(五)申报资料
申请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提交原件,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下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原件,留存复印件)。
申请人的户籍、婚姻状况、学历学位证书、购房合同、完税情况、领取生活补贴情况等无需申请人提供,由各受理单位通过系统联网查询。(其中婚姻登记机关不在郑州市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六)有关事项
1.申请购房补贴时,申请人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对经证实属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2.用于申请购房补贴的合同,购房人必须是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人配偶。
3.补贴发放后,购房合同不得撤销或变更。如果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应该先行退回购房补贴,再办理撤销或变更手续。
4.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双方都可以按照各自应享受的补贴标准领取购房补贴。已领取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其他的人才安居补贴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
5.所购买的房屋执行郑州市限售政策。
第三条 非郑户籍人才购房
(一)适用对象
在郑工作并拥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以上的非郑户籍人才,在郑州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宅。
(二)政策待遇
对上述对象在郑州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宅的,在限购审查时只审查学历、职称和教育、人社部门的认定情况,以及购房人就业状况,不再审核社保和个税证明的缴纳期限。
(三)办理条件
1.拥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以上职称。
2.在我市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有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郑初始自主创业,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3.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宅。
(四)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向房地产开发商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非郑户籍人才安居购房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开发商或经纪机构按照限购审核程序即时办理,并将上述材料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存入档案,住房保障部门在办理合同备案时进行核查。
(五)申报资料
1.非郑户籍人才安居购房申请表。
2.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薄等家庭关系材料。
3.毕业证、职称证以及教育、人社等部门的认定结果。
4.在郑工作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在职证明、单位证照复印件、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六)有关事项
1.购房合同中所列明的购房人必须是符合条件的人才本人。
2.依据本办法规定,只是在限购审核时不再审核社保和个税证明的缴纳期限,仍受其他限购、限售等调控政策的约束。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只补贴其中一方的,另一方可补充申请。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市住房保障局会同市人社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