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职职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全部在职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在职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以下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9%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7%,个人2%。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6%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2、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为失业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金支付。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8%的比例缴纳、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5%的比例缴纳,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3、退休人员
未达到规定年限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可以通过一次性预缴费或逐月缴费的方式缴费至规定年限。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6%,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