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一定保障性质,实行承购人与出售人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的住房。
相关说明
承购人选购共有产权住房时,可以根据自身住房支付能力,自行选择按60%、70%、80%的比例购买不动产份额,剩余的不动产份额由出售人持有。
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和出售人及双方的不动产份额,应当在购房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中予以明确,并作为承购人增购不动产份额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