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逐年划转还公积金贷款
在保证委托划转后借款人及配偶能够正常缴存(保留1元)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中的余额均可用于还贷。
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中的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贷款本息的,不予操作。
委托逐月还商贷
委托逐月还商贷协议签订生效后(次月生效),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按先借款人后配偶的顺序对缴存账户逐个进行判断,满足条件的账户予以办理委托提取;不满足条件的账户,不予办理,直至该账户满足办理条件为止。
1.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住房补贴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倍的余额。
3.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委托逐月还商贷;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委托逐月还商贷。
委托逐月划转还公积金贷款
委托逐月还公积金贷款协议签订生效后(15日前签订的协议当月生效,15日后签订的协议次月生效),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按先借款人后配偶的顺序对缴存账户逐个进行判断,满足条件的账户予以办理委托提取;不满足条件的账户,不予办理,直至该账户满足办理条件为止。
1.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住房补贴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倍的余额。
2.签订委托划转还贷协议的借款人及配偶在各缴存账户中的余额之和大于或等于贷款余额时,可到贷款银行终止原委托协议,以柜面提取一次性提取还贷结清贷款本息并办理有关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省市互联委托逐月划转还公积金/商业贷款
省市互联委托逐月还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根据资金情况适时调整)。
柜面逐年提取偿还商业(异地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 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签订委托逐月偿还商业贷款协议。
3.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
4.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且贷款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办理。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
5. 提取前12个月内有逐月还商业贷款记录的以及本年内办理过柜面一次性还贷的不能办理。
柜面一次性提前偿还商业(异地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 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签订委托逐月偿还商业贷款协议。
3.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
4.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且贷款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办理。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
5.本年内办理过柜面逐年提取还贷的不能办理。
柜面一次性提前还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
2.借款人及配偶签订逐月还公积金贷款协议的,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