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婚姻登记规定 宁夏婚姻登记处

时间:2024-07-09人气:作者:未知

宁夏婚姻登记规定 宁夏婚姻登记处

  宁夏婚姻登记规定

  结婚登记:

  一、登记结婚需满足的条件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结婚。

  男必须年满22周岁,女必须年满20周岁。

  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双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双方当事人不得委托代理。

  必须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现役军人可以在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双方当事人提供证件原件,必须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二、需提供的登记材料

  提供有效户口簿原件

  现役军人另须提交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有效身份证原件

  现役军人另须出示有效军官证、士兵证或警官证等。

  双方户籍均不属于宁夏户籍

  须提供一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构属地范围内的有效居住证。

  离婚再婚姻当事人

  另须提供离婚证明(离婚证、法院调解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

  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与实际婚姻状况不一致,须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更改。

  丧偶再婚当事人

  须到派出所将本人婚姻状况改为丧偶。

  须提交3张,2寸,近期红底合影半身免冠证件照片(需露出五官,不能使用婚纱照、浓妆照、艺术照)。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一、跨省登记办理条件

  双方均非宁夏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

  可以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离)婚登记。

  一方或双方为宁夏户籍的

  无须提供居住证,可以在宁夏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现役军人可在其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另一方(非军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本省(区、市)任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或另一方(非军人)居住证发放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双方均为军人的结(离)婚登记,按照原规定办理。

  涉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的结(离)婚登记,按照原规定办理。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婚姻登记档案查询业务,按照原规定办理。

  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宁夏的,不能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

  二、预约办理方式点击查看

  注意:网上预约需要提前1-7天。

  补领婚姻登记:

  一、补领婚姻登记须满足的条件

  当事人的婚姻证件遗失、损毁、信息有误。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当事人须亲自到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二、需要提供的登记材料

   有效户口簿原件

  现役军人另须提交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有效身份证原件

  现役军人另须出示有效军官证、士兵证或警官证等。

  提交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补领结婚证

  应提交3张、2寸、近期红底合影证件照(需露出五官,不能使用婚纱照、浓妆照、艺术照)。

  补领离婚证

  应提交本人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

  三、注意事项

  1、当事人所提供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中的信息内容须真实一致。

  若婚姻档案记载中当事人姓名或身份证号与现用姓名或身份证号不一致的,还需提交由派出所出具的当事人信息变更证明材料;

  2、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复婚等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

  3、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4、婚姻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请打电话详细咨询(各县区婚姻登记处咨询电话详见文末)。

  离婚登记:

  一、离婚登记须满足的条件

  双方当事人系合法夫妻关系,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完全自愿的。

  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问题等事项达成协议。

  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现役军人可以在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离婚申请需要提供的登记材料

  提供有效户口簿原件

  现役军人另须提交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有效身份证原件(不能消磁)

  现役军人另须出示有效军官证、士兵证或警官证等。

  双方户籍均不属于宁夏户籍

  须提供一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构属地范围内的有效居住证。

  双方的结婚证(结婚证上的内容须同居民身份证上的内容一致)。

  若两本结婚证遗失者,需提供加盖结婚登记经办单位印章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三、离婚登记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冷静期30天结束后

  需双方当事人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和申请时携带的所有材料原件,共同到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携带双方当事人协商好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名下子女抚养、财产、房产、债权债务必须写清楚。

  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片(需露出五官)。

  四、温馨提示

  对已生效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处无权做变更处理。

  若因房屋分割不明、地址不清、姓名、年龄、身份证号有误等,造成房屋买卖、子女入学、出国等出现问题,当事人须自行负责,请一定慎重填写协议内容。

  各区县婚姻登记处信息

  兴庆区

  结婚:0951-6025980

  离婚:0951-5105787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海宝路与友爱街交叉口东北500米兴庆区政务大厅北侧1层

  金凤区

  结婚:0951-3810737

  离婚:0951-3803737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358号银川中际·厚康健康生活馆1楼

  西夏区

  结婚/离婚:0951-2078363

  地址:银川市西夏区市民服务大厅2层

  贺兰县

  结婚/离婚:0951-8087939

  地址:银川市贺兰县惠泽园小区内(马家寨社区办公楼)

  永宁县

  结婚/离婚:0951-8032049

  地址:永宁县人民公园北门

  灵武市

  结婚/离婚:0951-4026256

  地址:灵武市健康西路3号灵武市民政局办公大楼1楼

标签: 当事人  婚姻登记  常住  原件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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