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见习单位: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能提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1. 符合本市产业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
2. 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能有效开展见习训练管理;
3. 企业和在职职工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严格遵守国家对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方面的有关规定;
4. 能持续提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
5. 见习单位当期接收见习人员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