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付标准 (元)
*连续住院情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需重新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重新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参保人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病区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0元。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注意事项)
1.参保人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但不按照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人出院后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可再入院治疗,与出院时间长短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