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下列规定核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增领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领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温馨提示:失业人员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申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