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5人气:作者:佚名
根据《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进入收费旅游景区免收门票;
六十周岁以上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
补充阅读:第四十四条 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托运行李、物品,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二)优先办理金融、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电视等业务;
(三)在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
(四)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进入收费旅游景区免收门票,六十周岁以上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
(五)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轮渡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六十周岁以上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在出行高峰时段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具体规定由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六)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农村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特困供养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义务;
(七)扶贫对象中的农村老年人可以优先得到扶持;
(八)其他优待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前款第四项、第五项优待服务的单位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可以逐步扩大享受优待政策的老年人范围,提高优待标准。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和设施,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待窗口、等候专区、老年人座席等助老设施,并在醒目处设置优待标识,公示优待服务内容。有关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主动告知老年人优待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