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0人气:作者:佚名
申报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城市低收入、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并在本县工作或居住;
(2)在本县无私有住房或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名下没有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购置价格超过10万元(含税)的机动车辆;
(5)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6)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具有本县户籍或本县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不满5周年;
(4)持有本县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证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5)本人及父母在本县无私有房产;
(6)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在本县范围内;
(2)主申请人持有本县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证明,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周年以上;
(3)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无私有房产;
(4)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5)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购置价格超过10万元(含税)的机动车辆;
(6)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家庭贫困转让房屋的不列入转让范围);
(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承租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房产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