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1.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2.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本人的通行证和身份证。
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婚姻登记证;婚姻登记机关存有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由婚姻登记机关直接查证;当事人原婚姻登记不是在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或者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的,则由当事人自行到其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取得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并向其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供。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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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379-60302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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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379-67171197
伊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379-6936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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