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户口死亡注销办理须知(徐州户口登记条例)

时间:2024-04-23人气:作者:佚名

徐州户口死亡注销办理须知(徐州户口登记条例)

  死亡、失踪注销

  办理条件

  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村)委会工作人员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

  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

  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户口登记地以外死亡的

  死亡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接到本地公民死亡证明后,应当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按规定注销户口。

  无法查明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

  死亡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公民在境外死亡的

  死者亲属须持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翻译件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死者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人居民身份证到死者户籍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换领国内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亲属持国内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人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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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向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发放户口注销通知书;经告知7日后仍未申报注销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户口注销通知书和下列材料之一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一)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二)公安司法机关委托的法医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四)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五)社(村)委会出具的死亡事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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