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范围
持有南宁市行政区域户籍且已年满 8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一)已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按80元标准发放高龄补助;
(二)已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按150元标准发放高龄补助;
(三)已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按400元标准发放高龄补助。
三、高龄补助发放时间
1.发放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即每季度末月25日前发放到位,由县(区)、开发区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发放到老年人的银行帐户,每次发放3个月。
2.各县(区)、开发区每年做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提前做好已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增减后的汇总数据、预算资金。
3.各县(区)、开发区组织做好年度统计工作、资金使用情况及总结,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