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22人气:作者:佚名
一、事项名称
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税务、保险等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三、申请条件
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
四、办理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身份证明为: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的原件;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已联网核查,取消纸质凭证)
5、 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 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已联网核查,取消纸质凭证)
6、 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纸质委托和12123电子委托均可);
7、 交验机动车;(其中新车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提交安全技 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与车辆管理所实现联网的,机动车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8、 属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9、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当具备相关道路运输许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五、办理地点
1、新乡市车辆管理所
地址: 新乡市延津县榆东工业园区纬七路与经十三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
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0373-3672117 投诉电话:0373-3672107
2、新乡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新乡市道清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南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夏2:30-5:30; 冬3:00-6:00)
联系电话: 5092197
3、辉县市车辆管理所
地址:辉县市北外环孟电水泥厂西80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6782988
4、长垣市车辆管理所
地址:长垣市亿隆大道与卫华大道交叉口向西150米路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8886312
5、卫辉市车辆管理所
地址:卫辉市比干大道与S101省道交叉口向西1.2公里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4486709
6、获嘉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获嘉县308省道与安王路交叉口350米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4811699
7、封丘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封丘县工业一路北15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8258030
8、原阳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实验中学西北5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7588830
9、延津县车辆管理所
地址:延津县延安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7682009
六、办理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七、收费标准
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 机动车登记证书 10元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机动车行驶证10元
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机动车号牌:汽车(包括大、小型汽车、教练、实验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摩托车(各种二、三轮、轻便摩托车)反光号牌35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40元/副。
八、办理流程
查验岗(交验机动车)--受理窗口(受理、缴费)--领取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到牌照厂领取号牌
九、其他说明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单位。
车辆管理所实现与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联网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推行摩托车登记省内一证通办,对省(区)范围内异地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住所迁入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暂住地居住证明,便利群众异地购车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对购买摩托车实行单独管理政策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0)人喜欢2024-01-22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0)人喜欢2024-01-22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0)人喜欢2024-01-22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补领、换领的,可以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0)人喜欢202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