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产假有关规定 德州产假有关规定文件

时间:2024-04-04人气:作者:佚名

德州产假有关规定 德州产假有关规定文件

  德州产假有关规定

  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22年11月1日实施。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即98天加60天,共计158天产假。

  拓展阅读:

  德州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是什么?

  女职工生育(含流引产)时,在本市连续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满1年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不足1年的,应待用人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一次性补发生育津贴,补发标准按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津贴实行按月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标签: 产假  津贴  女职工  用人单位  德州  
展开全部内容
相关文章
本类推荐
热门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