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购房以后申请迁入户口(条件+材料+流程)

地方特产2022-03-28 06:10:56未知

  购房落户分为:“有房产证居住落户”和“无房产证居住落户”。两种不同类型购房落户所需的材料及情况如下:

  【有房产证居住落户】

  【申请条件】

   在哈市购买住房(包括商业用房)或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等获得的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办理材料】

  1. 落户申请;

  2.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4.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5. 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带子女落户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原件以及复印件;

  6. 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获得的住房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的,需出具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等相关手续原件以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1. 申请人居住地派出所;

  2. 哈尔滨市公安局户口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市民大厦南岗区中山路181号2楼B区)。

   联系电话:0451-87153076

  【办理时限】

  1. 派出所三个工作日办结;

  2. 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办理时间】

  1.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2. 周六:上午:8:30—11:30

  【办理流程】

  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经网上流转,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无房产证居住落户】

  【申请条件】

  在哈市购买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并入住满三年,有购房合同、购房正式发票(2016年5月份以前是《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5月份以后《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年物业费票据或三年取暖费票据。

  【办理材料】

  1. 落户申请;

  2. 购房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

  3. 购房正式发票(2016年5月份以前是《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5月份以后《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以及复印件;

  4. 三年的物业费发票或三年的取暖费发票原件以及复印件;

  5.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6. 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带子女落户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等相关手续原件以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1. 申请人居住地派出所;

  2. 哈尔滨市公安局户口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市民大厦南岗区中山路181号2楼B区)。

   联系电话:0451-87153076

  【办理时限】

  1. 派出所三个工作日办结;

  2. 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办理时间】

  1.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2. 周六:上午:8:30—11:30

  【办理流程】

  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经网上流转,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本文标签: ,原件  ,复印件  ,户政  ,派出所  ,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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